所謂電子商務是利用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和遠程通信技術,實現整個商務買賣過程中的電子化、數字化和網絡化。電子商務與傳統的交易方式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網上銷售在距離和時差上的優勢。任何人只要擁有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和一部電話就可以通過Internet參與國際貿易,這就使電子商務具有流動性的特點。同時,越來越多的交易是無紙化操作和匿名交易,無需開具收付款憑證,作為征稅依據的賬冊、發票等紙質憑證已慢慢不存在,這就使審計失去了基礎。因而,電子商務又具有隱蔽性的特點。除此之外電子商務還具有以下特點,更廣闊的環境、更廣闊的市場、更快速的流通和低廉的價格。電子商務減少了商品流通的中間環節,節省了大量的開支,從而也大大降低了商品流通和交易的成本。與此同時,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給傳統的稅收制度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筆者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電子商務在我國發展的現狀和對我國稅收產生的影響以及對此應當采取的相關對策。
一、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現狀
我國電子商務目前還處于初級階段,其發展還不夠成熟,筆者認為我國電子商務主要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缺少統一的、權威的安全認證機構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是為了解決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各方身份、資信的認定。它是為維護交易活動的安全,從根本上保障電子商務交易活動順利進行而設立的,而且對于增強網上交易各方的信譽,提高網上購物和網上交易的安全、規避交易風險、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都是必不可少的。在電子商務發展中,企業需要一個交易雙方都認可的、有聲譽、有能力和中立的第三方安全認證機構,沒有這個組織的存在,電子商務就難以進行。如果這些認證證書不統一、不通用,就會形成虛擬市場中的“割據”,發展下去必將嚴重阻礙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另外,企業所需要的安全認證機構,還需要通過政府主管部門的認可和國家權威機構的統一授權。
(二)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不健全
由于電子商務是一種“無紙化”的全新貿易方式,它必然需要具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加以規范,以保證電子商務這一新興的貿易方式按照其自身的規律安全、健康地發展。到目前為止,國家尚未對電子商務發展拿出一個整體方案和規劃,更沒有框架性規范文件出臺,而電子商務發展的現實需求迫使相關政府和部門尋求解決方案和規范辦法。在這種背景下,電子商務發展只能“摸著石頭過河”。政策的不明確、不統一,立法進程的緩慢已經成為電子商務發展的阻礙。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強烈呼喚一個有章可循的政策環境,呼喚一套操作性強的法律規則。
除以上一些問題而外,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還存在著信息安全技術環境較差,金融信息化程度低,社會信用保障制度不健全等一系列的問題,這些問題都需要不斷地完善與解決。
二、電子商務對我國現行稅收的影響
從電子商務對我國現行稅收的影響來看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稅收基本原則的影響
電子商務是一種貿易形式,與傳統貿易有質的區別。但現行稅制卻沒有對其征稅的合法依據進行管理的有效手段,往往因稅負不公導致對經濟的扭曲,而違背了稅收中性的原則。稅收公平原則要求相同經濟情況的人要承擔相同的稅負,經濟情況不同的則承擔不同的稅負。而建立在Internet基礎上具有虛擬貿易形式的電子商務,不能被現行稅制所涵蓋,造成電子商務主體與傳統貿易主體之間稅負不公平。稅收的效率原則要求稅收的征收和繳納應盡可能確定、便利和節約。盡可能避免額外負擔,促使市場經濟有效運轉。在電子商務交易中,中介人的消失會使許多無經驗的納稅人加入到電子商務中來,這將使稅務機關工作量增大。并且,面對電子商務,稅務機關必須運用現代化手段征管,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稅務機關的管理成本必將增加。
(二)對稅制要素的影響
第一,使得納稅主體不易確定。電子商務超越了國家間的界限,這影響了從事經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身份的確認,使納稅主體趨向國際化、復雜化、邊緣化和模糊化,具有不確定性。第二,使征稅對象變得模糊不清。電子商務將一部分以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轉變為以數字形式提供,在一定程度上了改變了商品的性質,使商品、勞務和特許權難以區分,給稅收征管帶來了難題。第三,使納稅環節減少。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勞務提供者可免去中介人,直接將產品提供給消費者。稅收上造成原來分攤在這些中介人的稅基可能流失,嚴重影響流轉稅的收入。第四,使納稅地點難以確定。電子商務的虛擬化和無形化,使納稅地點具有流轉性、隨意性。使稅務機關無法確定貿易的供應地和消費地,從而無法正確實施稅收管轄權。第五,使得傳統的納稅期限規定失效。現行稅制的納稅期限,是以傳統支付方式、銷售貨物發票的開具時間來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而以Internet為基礎的在線交易,即沒有紙質發票又沒有現金、支票流動,使現行稅法規定無法生效。第六,使稅基不宜確定。一方面,某些稅基可能喪失或轉移,稅款流失風險加大。另一方面,中介環節大量消失,導致相應的課稅點消失,加大稅收流失。
(三)對稅收管轄權的影響
傳統稅收管轄權以各國地理界線為基準劃分為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而電子商務則消除了國家間的界限。第一,電子商務弱化了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由于Internet是通過網絡在服務器上實現的,外國企業采用電子商務在一國開展貿易活動時,常常只需裝有實現核準軟件的智能服務器即可。而服務器的營業行為很難被分類和統計,提供遠程服務的勞務也突破了地域界線,這使各國對于所得來源地的判斷產生爭議。第二,電子商務動搖了居民定義及其判斷標準。現行稅制一般都把有無“住所”、是否“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作為納稅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然而,電子商務超越了時空的限制,促使國際貿易一體化,盡管現在可利用一定的技術幫助稅務當局跟蹤到交易雙方的電腦地址,但由于企業電腦地址的不規范和電子商務的匿名性,要確認交易雙方的身份依然很難,從而也就無法確認一項交易是屬于國內還是國際。這樣,傳統稅收征管中有關納稅地點、納稅環節、納稅方法和納稅期限等問題受到了新的挑戰。第三,常設機構難以確定。電子商務的虛擬化、無形化往往使企業的貿易活動不再需要原有固定的營業場所來完成,造成無法確定貿易目的地和消費地,無法判定國際稅收中的常設機構概念。
三、針對電子商務征稅應采取的對策
我國稅務機關要密切關注電子商務的發展態勢,對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盡早研究,要從稅收政策和網上監管技術兩方面積極作好準備,在尊重國際稅收慣例,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的前提下,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互聯網貿易稅收征管解決辦法。筆者認為應采取如下對策:
(一)明確我國在電子商務環境中的稅收原則
1.堅持國家稅收主權原則
對此筆者認為在稅收管轄權問題上,要充分考慮我國及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聯合其他發展中國家,堅持以居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應意識到發達國家提出以居民管轄權取代地域管轄權的目的是保護其先進技術輸出國的利益。發展中國家如果沒有相應的對策,放棄地域管轄權就會失去大量的稅收收入。
2.堅持財政收入原則
對此筆者認為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也必須遵循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調、相配合,保證國家開支的需要。就電子商務而言,財政收入原則有兩重要求:第一是通過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與其他產業的征稅共同構成的稅收收入能充分滿足一定時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是對電子商務征稅要有彈性,要使稅收彈性大于或等于1,從而保證財政收入能與日益增長的國民收入同步增長。
(二)采取有效措施對實行網絡貿易的企業和個人加強監管
為了對實行網絡貿易的企業和個人實行監督,筆者認為應當采取如下措施。
1.建立備案制度
即責令所有開展網上經營業務的單位將與上網有關的電子信息上報當地稅務機關,便于稅務機關控制與管理。
2.建立登記與單獨核算制度
即要求上網企業將通過網絡提供的服務、勞務及產品的銷售等業務,單獨記帳核算,并將上網的資料報送稅務機關備案,便于稅務機關控制與管理。
3.對商務性外匯匯出實行代扣稅制度
目前電子商務的發展往往有利于發達國家,而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為維護國家利益,可考慮對境內居民(自然人)匯出外匯實行外匯用途申報制度,其中屬商務性的,可由匯出郵局或銀行代扣一定比例的稅款,從而提高境內居民消費境外商品或勞務的成本,以遏制外國產品可能對國內市場造成的沖擊。
4.加強與有關部門、組織或行業的協調配套運作
要聯合財政、金融、工商、海關、外匯、銀行、外貿、公安等部門,共同研究電子商務運作規則及應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方案,并通過縱橫交錯的管理信息網絡,實現電子商務信息共享。特別是銀行應加強對“資金流”的管理建立與銀行的固定聯系制度。利用互聯網技術,建立稅務、銀行之間的虛擬專用外聯網,而其他單位部門則不能登錄。利用該網絡共享信息,傳遞數據文件,委托銀行直接支付繳稅或采取通知銀行支付繳稅方式完成稅款的上繳。同時要求銀行內部加快網絡組建,在各銀行之間建設一個統一的電子商務和電子支付網絡,解決好目前國內各種信用卡與稅務征收機關繳款網絡的兼容問題,以便納稅人可以在任一地點,任一時間將稅款劃入征收處,同時也能加強對企業開設銀行帳戶的監控,以免漏征。
(三)積極參與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制度
筆者認為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對新興的網絡貿易已顯得力不從心,我國應對由于電子商務的出現而產生的稅收問題有針對性的進行稅法條款的修訂、補充和完善,對網上交易暴露出來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稅目、稅率等問題適時進行調整。對電子商務環境下出現的國際稅收問題,應當通過對一些傳統的稅收概念重新修訂和解釋使其明確化,并使之能夠適應電子商務環境,如對“常設機構”概念的重新定義等。
(四)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由于電子商務是以一種無形的方式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中進行交易的活動,其無紙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參與者的流動性,使稅收征管中稅務部門與納稅人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尤顯突出,使得電子商務中的稅收征管出現了許多“盲點”和漏洞。筆者認為要提高現有征管效率,關鍵是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怎樣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呢筆者認為主要從以下幾方面來考慮:一是應加強稅務機關自身網絡建設,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全面聯網和在網上與銀行、海關、網上商業用戶的連結,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二是應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收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了上網交易手續之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收登記,取得一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申報有關上網交易事項進行嚴格審核。三是應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出現的高流動性和隱匿性,可以考慮把電子商務中的支付體系作為監控和稽查的重要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