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類似“避風塘小鮑魚、麻辣小鮑魚、椒鹽九節(jié)蝦……速度來下單!”的吆喝隨處可見。這些心動的吆喝和誘人的美食配圖不斷*屏,直擊吃貨的內心。繼賣衣服、代購之后,自制美食在朋友圈迅速火爆起來。然而,今后這些私房美食或將不能再這么個賣法了。
8月1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發(fā)布的《食品生產經營監(jiān)督檢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明確,網上銷售食品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備案憑證,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如不能提供經營者具體信息須擔責任,這意味著,五花八門的網絡食品銷售即將走出監(jiān)管真空地帶。
微信美食巨大商機
近年來,朋友圈的“熟人經濟”方興未艾,自制美食在眾多賣衣服、代購之中異軍突起,開始占領人們的朋友圈,這種O2O消費模式讓不少年輕人多了兼職賺外快的機會。
8月初,某報社社會調查中心曾對2004人進行一項調查顯示,70.2%的受訪者在朋友圈購買過自制食品,類別包含蛋糕甜點(44.7%)、水果生鮮(26.5%)、私房菜(22.0%)、咖啡飲料(18.8%)和其他(4.2%)等。由此可見,在朋友圈銷售自制美食存在著巨大的潛在消費市場。
然而這舌尖上的微信美食能否食得安心,是縈繞在消費者頭腦的顧慮。可以說,意見稿的出臺在某種程度上填補了網絡食品銷售的空白。
網上賣食品應有許可或備案
意見稿對網絡食品經營作出了明確定義,凡是通過互聯(lián)網銷售食品(含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的經營活動都屬于網絡食品經營,也就是說網絡經營的土特產、朋友圈中的食品銷售都在監(jiān)管范圍。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稿規(guī)定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不得委托他人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未取得許可或者備案憑證的,不得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活動。
對于自行設立網站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意見稿規(guī)定網站須具有網上查詢、訂單生成、合同簽訂、網上支付等交易服務功能;同時,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實現食品交易全程可追溯。
針對主體信息公示,意見稿明確,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營業(yè)執(zhí)照、許可證件或者備案憑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消費者出具發(fā)票等銷售憑證。未經消費者同意,網絡食品經營者不得公開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否則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電商平臺或承擔連帶責任
個人通過網絡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其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并及時核實更新。如未按規(guī)定執(zhí)行,則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若消費者通過淘寶、微店等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如果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由其賠償;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追償。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入網食品經營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