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社區團購已經成為網絡消費的重要途徑,但社區團購采購模式復雜,涉及生產商、供貨商和團購平臺等多個主體,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維權時就會非常困惑。日前,北京互聯網法院公布了一起在社區團購糾紛中,幾方主體互相推諉,使消費者陷入維權困境的案例。
社區團購規模快速增長
社區團購性價比高、商品種類多、社區屬性強的優勢使得用戶黏性持續提升。加之消費者對社區團購平臺信賴度及依賴度的逐步提升,促使人均消費金額逐漸增加,用戶習慣逐步形成。前瞻產業研究院數據顯示,社區團購人均消費金額從2018年的25.37元上漲至2023年的476.11元;用戶規模也從2017年的2.12億人增長至2023年的8.45億人。
“參加社區團購,像在線上逛街淘貨。”北京消費者張女士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她加入了多個社區團購群,每個群都各有特色。比如,有的團長老家是內蒙古,群里經常有牛羊肉和奶皮子、奶餡月餅等團購;有的團長則是重點推薦具有不同地方特色的水果。“不過這些團長也會推出服裝百貨、化妝品等團品,團長之間也有重疊的產品團購鏈接推出。”張女士說。
記者在多個社區團購群看到,團品類別非常廣泛,覆蓋了蔬菜、水果、糧油到日用品、家電等不同的品類。據申萬宏源的調研結果,水果、蔬菜和肉禽蛋奶等生鮮商品為我國需求量排名前三的社區團購商品品類,日用百貨等非生鮮品類的需求量遠低于生鮮商品。
社區團長“帥然媽”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在社區團購中,團長解決流量和渠道,團購公司負責產品和供應鏈,團長的角色主要有寶媽和店長這兩類人群,“寶媽+社群”與“店長+社群”這兩種社區團購模式各有不同的優缺點,大部分社區團購公司都是兩種模式并用,優秀團長是各平臺爭取的稀缺資源。
“以前我們是在親子團購中開團,還是跟帖跟團的方式,所以售后服務大多由團長自行解決,有問題就退款了。但是現在我們的團品不少是從團購平臺或者團購公司獲得的,所以最后的問題解決是由他們負責,我們只是按照要求,反饋團員的問題。”“帥然媽”說。
厘清主體責任和法律關系
“社區團購模式紛繁多樣,責任主體難以區分。”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三庭審判員王紅霞介紹說,案例中的消費者董先生團購時在遇到了商品缺斤少兩的問題后,選擇把這三方都告上了法庭。
據介紹,原告董先生在A公司經營的團購平臺下單購買了涉案商品,支付0.9元,貨款收款方為A公司。該商品包裝標注凈含量65克,生產商為B公司。經檢測,涉案商品實際凈含量僅50克,明顯少于標注凈含量。原告認為,被告A公司系涉案商品經營者,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食品,應與生產商B公司及供貨商C商行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團購平臺經營者A公司辯稱,其僅是社區團購買菜平臺的經營主體,并非實際銷售者,涉案商品的實際銷售者是C商行,A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商品生產商B公司辯稱,其出廠的產品都是合格品,涉案商品為何缺少克重,其并不知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C商行辯稱,其雖為團購平臺供過貨,但涉案商品不是其提供的,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平臺采購模式下的社區團購經營者,若實際收取了消費者貨款,卻不能舉證證明僅提供網絡交易服務、對銷售者信息進行了公示,并且爭議商品實際由其他主體銷售的,應當承擔銷售者責任。”王紅霞介紹說,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法院判決被告A公司退貨退款,若涉案商品不能退還,需折抵相應貨款;被告B公司賠償原告5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王紅霞進一步分析說,本案涉及到平臺采購模式,在這一模式下消費者并不能準確知悉具體銷售者身份。因此,從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來看,網絡團購平臺、微信群、小程序等運營者應該依照《電子商務法》規定,通過合理途徑公示銷售者主體信息,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如果因未能依法公示導致消費者維權無門,不能舉證證明自己僅為交易服務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實際銷售者身份,應承擔銷售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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