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非現場購物將被賦予“后悔權”,沖動網購后不滿意可在7天內退貨。網購的“后悔權”說白了就是七天無理由退款,相當于消費者的“后悔藥”和“定心丸”。這項權利如果能夠落實,確實能在很大程度上維護消費者的權利,然而它所能帶來的隱患也不小,首當其沖的就是電商與消費者的糾紛發生率會在短時間內上升。其中的原因,就在于“后悔權”關于不可以退貨的商品的模糊規定。
修正案草案第九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產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
《修正案》規定,“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這就說明并不是所有網購商品都可以七天內退貨,一些特殊的商品,比如家電類商品、大宗商品、不動產、海鮮水產和食品等都不在“七天退貨”范圍內。
這樣的規定保護了消費者的選擇權,但對于如何平衡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如何界定規定中“不宜退換”的說法以及退貨過程中產生的額外費用如何分擔等問題卻未作詳細說明。
網購7天“后悔權”公平嗎?
有不少人擔心,這副“后悔藥”,或有副作用:它或催生“霸王消費”,損害商家權益,沖擊市場秩序。如果僅因后悔就能退貨,對商家也許難言公平,甚至可能帶來交易混亂。更何況,有些商品一經試用,價值也會貶損。
退貨運費該誰掏?
消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后,賣家們就開始疑問了。正在經營一家服裝網店的淘寶賣家郝女士對網購后悔退貨的運費由誰承擔格外關心,“一旦規定運費由我們承擔,那來回的運費起碼要20元,這一單不但賺不到錢,還要賠錢。 ”據了解,此次公布的消法修正案草案并沒有明確規定“后悔期”退貨的運費由誰承擔。
誰該為賣家的沖動買單?
東西有質量問題,退貨是應該的。但若東西沒有任何問題,只因買家一時沖動購買,收貨后又后悔,這樣的沖動行為,也要賣家來承擔嗎?那賣家采購、加工、包貨、發貨......付出的辛苦,又該誰來買單?這顯然有些不公平。
親愛的淘友們,甩友們,你認為網購7天“后悔權”公平嗎?退貨運費究竟該誰掏呢?誰該為消費者的沖動買單?對于今天的話題,你有什么想說的,快來暢所欲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