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東企業業務服務供應商違規管理規則,3月20日正式生效,下面是本次京東規則的規則內容: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條 目的
京東企業業務是京東集團服務企業客戶的重要窗口,憑借京東扎實的基礎設施、高效的數智化社會供應鏈、創新的技術服務能力,為企業提供以采購管理為主的數字化轉型、智能化升級服務。為實現京東企業服務供應商的規范化運營,提升京東企業服務業務競爭力,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京東企業服務合作協議》、《京東自營供應商違規管理總則》等相關協議和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一)本規則是在京東現有規則基礎上的特別規則,適用于為京東企業業務客戶提供服務類商品的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供應商需要在滿足京東已發布的相應模式管理規則基礎上,同時符合此規則要求,涉及管理違規處理部分從嚴適用。
(二)供應商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對任何涉嫌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本規則已有規定的,適用本規則;本規則尚無規定的,京東有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京東其它規則進行管理,但京東對供應商的處理不免除供應商因違法、違約等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京東將基于法律法規的規定、協議的約定、企業客戶及其終端消費者(以下簡稱“客戶”)和供應商提供的證據材料以及京東記錄的相關信息等做出判斷并依據相關規則嚴格執行。
(四)供應商在京東的任何行為,應遵守與京東所簽訂的各項協議及規則,同時應遵守《反商業賄賂協議》,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牟取利益。
第二章 違規管理規則
第一節 違規管理總則
第三條 京東企業業務根據違規嚴重程度,將供應商違規分為“A類違規(紅線違規)”、“B類違規(特別重大違規)”、“C類違規(重大違規)”、“D類違規(一般違規)”。不同違規類型的處理措施根據違規情形對企業客戶與京東企業業務的合作所造成的不良影響,以及對售后處理所造成的難度和損失等綜合評估制定。
第四條 京東企業業務根據供應商的違規類型、場景及情節嚴重程度,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處理措施,相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節 違規管理細則
第五條 A類違規(紅線違規)
(一)利用京東名義接觸客戶:指供應商或其關聯方(含合作公司)未經京東及京東企業業務允許,利用京東、京東企業業務、慧采等名義聯系客戶,有可能導致客戶誤認為供應商自身行為是京東授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供應商未經允許使用京東、京東企業業務、慧采等相關標識進行業務宣傳的行為。
(二)干擾采購人:指供應商未經客戶同意,直接或間接聯系客戶采購相關人員,干擾客戶采購,違反客戶采購流程,損害京東企業業務陽光采購理念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供應商及其關聯方(含合作公司),通過短信、微信、電話、郵件等形式向客戶宣傳業務的情形。
(三)發布或推送第三方信息:指供應商通過京東頁面、咚咚、電話、短信、服裝箱包上的標識,或口頭傳達等方式,發布或推送第三方信息,誘導客戶跳轉至第三方網站或客戶端,或引導客戶取消京東訂單改其他形式下單等侵害京東權益的行為。第三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京東平臺標識、非京東購物鏈接、非咚咚聯系方式、實體店信息、銀行賬號及其他付款方式、二維碼等信息。
(四)泄露商業秘密:供應商在未經過京東同意的情況下,將包括但不限于供應商與京東簽訂合同以及合作過程中所獲知的與京東相關的決策、計劃、技術、數據等商業秘密以任何方式透露給第三方(包括客戶)。
(五)騷擾他人:指供應商不得在任何時間,以任何名義,通過任何方式,進行誹謗、騷擾、跟蹤、詆毀、謾罵、威脅、恐嚇他人或使用任何引起他人不滿的字句,實施妨害客戶及他人合法合規權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1、與客戶發生爭執及任何肢體沖突;
2、使用任何令人不適的語言或行為對客戶進行人身攻擊,辱罵、威脅、嘲諷、恐嚇客戶。
(六)虛假服務:供應商未按照訂單提供真實服務,包括供應商未提供服務或采A履B等虛假完成訂單的情形;
(七)服務轉包:供應商將服務進行轉包或分包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供應商將全部或部分服務項目轉包給其他公司或個人等。
【處理措施】情節嚴重的,供應商向京東支付違約金50,000 元人民幣,京東有權終止與供應商的合作;情節特別嚴重的,合作供應商向京東支付違約金 100,000 元人民幣,京東有權終止與供應商及其關聯方的合作。
第六條 B類違規(特別重大違規)
(一)提供虛假資料或信息:指供應商在任意環節向京東提供虛假、過期無效資料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偽造的從業資質、項目驗收憑證、結算單據,以及在任何資料中虛假簽章等;
2、虛假反饋客戶需求,如虛假反饋客戶預約時間或取消服務需求等。
(二)提供非約定服務:指供應商安排未通過京東企業業務認證的人員為客戶提供服務,或向客戶擅自提供未經京東授權的服務內容。
(三)拒絕服務:供應商因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服務人員緊缺、服務人員能力不足等,在客戶正常購買服務后拒絕服務。
【處理措施】情節輕微的,供應商向京東支付違約金10,000 元人民幣,京東有權對商品進行下架、屏蔽、出池;情節嚴重的,供應商向京東支付違約金20,000 元人民幣,京東有權終止與供應商的合作;情節特別嚴重的,合作供應商向京東支付違約金 40,000 元人民幣,京東有權終止與供應商的合作。
第七條 C類違規(重大違規)
(一)違規收費:供應商未按照京東平臺訂單流程提供服務,導致違規收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供應商在服務過程中私自收取服務費用或相關輔材配件等費用;
(二)服務質量不合格:指供應商提供的服務人員能力資質、服務工具、輔材質量和相關加裝工藝、作業流程、服務結果等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京東要求或與客戶約定的服務標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供應商未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項目明細、服務時長等提供服務;
2、因供應商服務質量不合格導致兩次及以上售后;
3、因供應商服務質量不合格導致客戶拒絕驗收;
4、服務人員在服務過程中,因未征詢客戶意見或采取足夠的安全防范措施,導致對甲方客戶相關環境、設施設備造成損失。
【處理措施】情節輕微的,供應商向京東支付違約金5,000 元人民幣,京東有權對商品進行下架、屏蔽、出池;情節嚴重的,供應商向京東支付違約金10,000 元人民幣,京東有權對商品進行下架、屏蔽、出池;情節特別嚴重的,供應商向京東支付違約金 20,000 元人民幣,京東有權終止與供應商的合作。
第八條 D類違規(一般違規)
(一)服務行為不規范:指供應商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做出影響客戶體驗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1、未按照約定時間執行各個環節對應的任務,如未在約定時效內回電客戶預約時間,未按約定時間上門服務,未第一時間上報異常等;
2、強制客戶購買輔材或增值產品;
3、未耐心解答客戶問題,與客戶溝通過程中出現不耐煩、質問、反問等不良溝通的情況;
4、服務過程中獲取客戶的饋贈,如接受客戶饋贈的飯、水、煙或其他禮品等;
5、向客戶傳達虛假的服務政策;
【處理措施】情節輕微的,對供應商進行警告,京東有權對商品進行下架、屏蔽、出池;情節嚴重的,供應商向京東支付違約金2,000 元人民幣,京東有權對商品進行下架、屏蔽、出池;情節特別嚴重的,供應商向京東支付違約金 5,000 元人民幣,京東有權終止與供應商的合作。
第三章 其他違規處理規則
第九條 違約金支付及損失追償
(一)供應商在產生違規行為并涉及違約金支付,或因供應商的違規行為對京東平臺造成了任何損失(包括但不限于賠償、監管處罰、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客戶拒絕付款導致的企業金采違約金等),京東有權要求供應商承擔損失,承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暫緩支付未結算款項,并有權自未向供應商結算的款項或供應商交納的保證金中扣除。
(二)不足以抵扣的,京東有權自京東及其關聯方待向供應商及其關聯方結算的任意一筆款項或供應商及其關聯方交納的任意一筆保證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條 其他處理措施
(一)除采取上述規則對應的違規處理措施外,京東可根據實際情形,對供應商采取其他必要的處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屏蔽單品、屏蔽圖文、單品下架、全量商品下架、刪除商品、禁止上架、停采、搜索降權、限制提報營銷活動(含禁止參加秒殺)、限制發布新品、違約金、延期結算貨款、扣除保證金、凍結貨款等處理措施。
(二)視情節嚴重程度,京東同樣有權對供應商的關聯方做出上述處理,如本規則與供應商簽署的協議違約金不一致的,京東有權依據情節嚴重程度采取措施予以管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供應商的行為,發生在本管理規則生效之日以前的,適用當時的規則。發生在本管理規則生效之日以后的,適用本規則。
第十二條 京東企業業務可根據企業業務管理要求隨時調整本管理規則,并通過系統、郵件、平臺公示等方式通知供應商;供應商收到通知后,即表示供應商接受京東不時調整、頒布的管理規則。
第十三條 本規則于2024年3月13日發布,于2024年3月20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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